3、处以罚款8000元;罚没款合计9365元上缴国库。1、对未成立食用农产物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,第四款。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六十五条。赐与;2、